院(系、所、中心)学术委员会调整/换届工作提示
说明:此文件仅提示工作要点,关于学术委员会职责、运行、委员任职的完整规定,请参考《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》(校发〔2021〕239号)。
一、工作流程
1.由院长(所长、主任)牵头,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,提出委员建议人选,由院(系、所、中心)党委会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*未设党委的单位,其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(所长、主任)主持召开全体教授会讨论确定,并由所属党委审核。
2.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若干名,由院长(所长、主任)办公会讨论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,经院(系、所、中心)党委会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3.院(系、所、中心)将学术委员会调整/换届申请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,由秘书处统一核查并报校长审核。
4.学校批复后,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印发通知,新任委员自学校正式批复之日起履行职权。
二、委员遴选注意事项
1.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为7-19人的单数,且本校在职教授人数不低于委员总人数2/3。
*未设党委的单位如成立学术委员会,应有经所属党委提名的党委班子成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。
2.院(系、所、中心)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,但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。
3.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;教授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。
4.学术委员会每届4年,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;增补委员的任期与被替补委员剩余任期相同;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,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1/3。
三、申请材料说明
1.调整/换届申请内容参考附件,除申请正文外,还需附由人事系统导出的委员调整名单、党委会纪要、党政联席会纪要(未设党委的单位提供教授会等相应会议的纪要)。
2.从人事系统导出委员调整名单前,需使用“批量更新”功能,更新委员基本信息,同时自行维护委员职务等信息。
*为统一标准,仅需标注院级以上的行政职务,包括学校、学部、职能部门、院系及实体研究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等,单位内设职务可不填写。
3.换届/调整申请、委员调整名单需由院长(所长、主任)签字,加盖公章;党委会纪要、党政联席会纪要需分别加盖党委和行政公章。
材料提交邮箱:xswyh@pku.edu.cn
联系电话:62753571
